案情介绍
2020年9月,小林(化名)向小刘(化名)借款1万6千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周期一个月,还款分12期,每期2760元,即本息共计33120元。借款到期后,小林仅归还9千元。2022年5月,小刘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小林还款。期间,区法院以小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小刘出借小林案涉借款的行为被前述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犯罪事实之一。小林据此觉得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不应当返还借款。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觉得:
小刘出借小林案涉款项的行为已经被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讲解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小刘和小林的民间借贷行为符合“未依法获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由此断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此断定,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据此判决小林向小刘返还未归还的7千元。